问题补充: 步梯通行方式是商品多层住房法定的通行方式,是经政府确权登记的合法内容,商品步梯房擅自加梯、是非法改变他人物权登记内容的行为,是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
步梯通行方式是步梯房法定的通行方式,不存在相邻通行请求权的问题,在商品住房加梯是一种在他人既有合法物权上新增物权的行为,擅自设立加梯是违法行为。
既有多层商品住房从立项、申报、审批、设计、施工质量监管、验收交付备案、房产交易、登记确权的一系列房地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每一项内容、都是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合法行为。所以、商品步梯房是依法办理的一种合法私有物权,个人的物权登记内容与形式是以法确定的。加梯是改变物权登记内容的行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擅自强制变更他人的登记物权内容是一种不法行为。加梯实施的相邻权、实际是一种相邻通行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行使是有局限性的,加梯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通行困难是由于毗邻人的物权限制的原因造成了自己的通行困难,以至影响了加梯人的生存困难时才能行使,否则加梯人行使相邻权不成立。步梯商品房是经政府登记的合法物权的持有住房秩序,是权利人自愿认可购买的一种步梯通行生活方式,不是相邻人的物权造成的,是加梯人自己选定的生活模式,根据有关法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商品多层步梯房实际就是一个实物约定物,所以在既有商品多层住房加梯不存在加梯人行使通行相邻权的问题。如果有、也是反对加梯的人、以合法物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加梯人停止加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相邻排除侵权的请求。加梯行为实际就是一部分人在他人既有合法物权上设立新增物权的行为,这是物权法定的原则,如果擅自设立是不法的行为。
我不赞成步梯房加梯。它满足了高层住户的需求,却违背了低层住户的真实愿意,这是高层住户对低层住户的绑架,这种绑架行为得到了公权力支持,变得带有强制性。解决高层住户老年人通行的问题,应该另想办法。方案之一是,老年人搬出步梯房,青年人搬进步梯房。其理由是,步梯房一般在老城区,离机构、企业、学校、商场近,适合上班的年轻人需要,而电梯房一般是新建的,在近郊或远郊,房屋比较偏僻。老年人搬出步梯房,青年人搬进步梯房,首先对年轻人有好处,年轻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生活舒适,就能够把更多精力用在工作上,用在创造社会财富上。如果年轻人住在近郊或远郊,每天上班两三个小时,相应地就减少了工作、学习和放松的时间,这就是浪费时间,减弱年轻人的创造力。其次,老年人住在近郊或远郊的电梯房,出行的问题解决了,近郊或远郊人口密度相对较低,自然景物保存相对较多,更适合养老。
顶楼和一楼互换,同意就加梯。
没有土地使用权。哪来相邻权?
将本无因果关系的两件事强行关联,该问题犯了错误归因谬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不动产,举全家之力用血汗钱按需购得的房产,按章交纳了国家的各种契税,合法取得了相关证照,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私产的固化利益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人随便侵害。
付款购买的建筑面积,包括两部分。即套内面积和公共分摊。
公共分摊包括楼梯,楼道,管线水井这些公用设施面积。
所以,建筑物内的通行使用权是包含在房屋售价内的。
再来说说楼栋外的公共停车场,绿化,空地这些的使用权。
土地属于国家集体,第一次通过招拍挂等形式让渡使用权给开发机构,开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费,缴纳行政规费税金等获得使用权。
开发建筑完成后,开发机构通过发售转让的方式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给若干购买者(具体表现形式为老土地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新不动产证上的土地权利注记)
也就是说,这些土地使用权分散到了具体的微观个人手中,同建筑面积的住户土地使用权面积相同。
所以,加梯占地这些问题还是得遵循一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